(一)综合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贯彻实施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起草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的政策、规定并监督实施;协调有关部门制定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社会经济政策和社会保障制度,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
(二)研究提出人口发展战略,组织对人口规模、趋势、素质、结构、迁移等人口和计划生育重大问题的综合性、前瞻性研究,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根据许昌确定的人口控制目标,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市人口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制定全市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计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估;负责与计划生育相关的人口统计、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工作,组织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抽样和专项调查,参与人口统计数据的分析研究,发布与计划生育相关的人口信息。
(三)组织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总体规划;协调有关部门研究提出生殖健康产业发展规划和措施。
(四)制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规划,组织开展全民性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综合管理全市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技术服务工作。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制定生殖保健服务的规划与规范;组织计划生育医学鉴定;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优生优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工作;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避孕药具发放进行指导和监督;配合卫生部门做好预防艾滋病等的宣传和服务工作。
(六)负责对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行为的督查,做好行政执法、行政应诉工作。
(七)编制市级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和基本建设经费支出的预决算及避孕药具需求计划;指导和监督直属事业单位财务和国有财产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社会抚养费等经费的征收、管理、使用情况。
(八)指导人口计划生育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干部队伍教育、培训规划。
(九)负责指导和管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十)指导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社会团体的工作。
(十一)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管理、使用、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国际援助项目。
(十二)承办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